公立医疗机构以及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采购主体。医疗机构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并履行承诺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坚持市场运作,促进竞争。一是结合国家关于竞争规则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促进竞争,根据各类药品的属性、结合临床使用特性和替代性分类竞价。二是药品不管是否通过一致性评价,均不设置质量分组。三是进一步细化国家关于同通用名药品合并竞争的原则性规定,按照医保药品目录的分类原则,未过评药品要按照采购清单,同通用名同一给药途径的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四是明确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是指同通用名同剂型,其数量超过3个的,未过评的药品不再纳入我省药品集采范围。
坚持量价挂钩,以量激励。一是在采购主体按需采购、医药企业自主报价的前提下,创新性提出“梯度报价、按需采购、以量激励”的中选规则,突出运用新增采购量对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正面双向激励,实现以量换价,量价挂钩,二是建立中选产品差比价关系,以市场机制来解决降价问题,促进中选产品价格的合理回归,确保临床主流产品使用的延续性和可及性。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法及时供应的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配送企业要建立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按采购协议约定及时、保质保量配送到位。医保部门将企业供应配送情况纳入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考核。
《方案》也明确每年至少统筹开展一次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加强对广州、深圳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加强对本地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同时,鼓励医疗机构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以区域联盟、医联体、医共体、医院联合等方式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各级医保部门不得针对采购主体选择不同的采购平台设置保护性或歧视性条款。加强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统一使用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统一药品采购信息标准。促进采购过程管理和绩效管理的统一,从单纯交易向供应链等服务延伸。